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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鹤岗市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细则》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6-05
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范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注册登记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我市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共十四条,涵盖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一是有关依据、适用范围及登记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允许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依照本《细则》使用住宅登记为市体住所(经营场所)。明确了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二是明确市场主体住所概念及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应遵循的法律前提。市场主体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必须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前提。
三是申请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办理程序。申请人签署“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符合《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及对业主生活质量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等违法违规情形,自行与业主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停止营业或搬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取得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等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
四是事后监管内容。对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不符合后置许可审批要求的,由后置许可审批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或变更经营范围。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
五是明确事后监管职责。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文体广电和旅游等相关行政许可或行业审批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在日常网格化管理过程中,加强对市场主体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六是设定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内容。本细则设置了《鹤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新设立的且经营范围涉及负面清单所列内容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涉及负面清单所列内容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七是政策的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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