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办事处,区政府各直属单位: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工作考核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贯彻执行到位;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发布解读回应高效;公开载体实用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领导责任明确;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公开内容: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
(三)公开形式: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公开程序和时限: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公开制度: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公开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区党政办公室牵头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每年至少开展1次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东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备案编号:黑ICP备2020005541号-1
网站标识码:2304060001
联系电话:0468-3537108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东山路17号
举报电话:0451-87212377;举报邮箱:hlj12377@126.com
县级监督举报电话:3539935
地址:东山区东山街道东山路17号二楼东山区财政局
电子邮箱:czj3538007@163.com
监督举报电话:1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