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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时间:2023-08-16 来源:

各乡镇、办事处,区政府各直属单位: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工作考核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制度完善,贯彻执行到位;公开内容明确具体发布解读回应高效;公开载体实用多样,信息获取方便快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领导责任明确;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公开内容: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
    三)公开形式: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公开程序和时限: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公开制度: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公开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区党政办公室牵头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每年至少开展1次考核工作。

第七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东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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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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