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鹤东政办规〔2024〕1号
东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15届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东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东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汇编》(鹤东政办发〔2022〕20号)中的原《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同时废止,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1日
东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参照情形
8.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鹤岗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保障机制》《鹤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区级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防委)承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区级应急响应的灾害救助工作。主要包括: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
(2)研究审议全区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决策、重要制度并组织实施;
(3)协调解决全区自然灾害救助重大问题,指导建立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和救灾物资保障体系;
(4)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产;
(5)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损失核查和综合评估;
(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灾害救助工作。
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在区安防委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灾害救助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按照上级要求和区委主要领导指示做好新闻发布。重大灾害信息及时向上级宣传部门请示汇报。负责灾害救助网络舆情监管,及时通报处置敏感信息。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供电企业做好自然灾害电力应急保障;负责组织粮油应急储备投放,保障灾区粮油市场供应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协调提供校舍,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灾害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利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测和防治工作。按照灾害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工信局:按照灾情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情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负责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按照灾害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和救助工作,与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救助政策衔接;按照灾害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的相适应原则,将区级政府承担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及时下拨灾害救助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利用闲置公租房、廉租房等房源为有需要的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按照灾害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公安局东山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员信息。
区文体旅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害救助公益宣传;按照灾害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统筹调度应急医疗资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开展灾后传染病和生活饮用水监测、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工作;按照灾害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抢修损毁的市政基础设施,协调沟通相关单位加紧补修破损道路,力争最短时间内恢复通行;按照灾害统计调查有关制度,做好本行业灾害损失统计、报送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东山分局:负责灾害安置点食品安全保障,维护受灾地区价格秩序,并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承担区安防委办日常工作;负责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统计、发布、共享灾害信息,指导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依法引导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开展震情会商,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及时发布信息等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东山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做好受灾群众转移集中安置点消防安全等工作。
区安防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2.2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防委办)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日常工作,在区安防委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调度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动态、组织指导开展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等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局。接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急管理局应当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至上级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7对于干旱灾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员会或应急管理局针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安防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安防委员会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全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死亡8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 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25%以上、1.1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针对东山区灾情启动市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开展救灾。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指定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率领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区属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武装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与救灾,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区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山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委办公室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生产供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区城管局指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办公室联系国网鹤岗供电公司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时调派发电车、电动机等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紧急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灾区急需电力供应。
(9)提供技术支撑。区工信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自然资源局东山分局负责联系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0)合力捐赠救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区委办公室协调做好救灾捐赠的涉外工作,并对接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援、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 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报告工作情况。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 户以上、4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或0.7万人以上、1.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办事处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灾情研判。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指导灾害救助。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开展灾情评估。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助力量。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者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武装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协调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开展救助服务。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自然资源局东山分局负责联系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工信局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
(7)合力捐赠救助。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办公室协调做好救灾捐赠的涉外工作,并协调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援、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报告工作情况。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300 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0.45万人以上、0.7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5.3.3 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武装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协调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死亡3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250间150户以上、5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0.3万人以上、0.4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同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处。
5.4.3 响应措施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武装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协调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地广人稀的贫困地区和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区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地区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区财政局履行拨付流程。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7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局东山分局联系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区财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
6.3.2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根据区政府或应急管理、财政局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3.5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发改、区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区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安排区级救灾资金,保障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区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区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门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区应急管理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多元储备,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协调合作,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
7.2.4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数据库,加强救灾物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协调通信部门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搭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省、市、区三级政府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区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应急管理、农业、住建、工信、卫健、消防救援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社区(村屯)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4推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5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农业、住建、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落实国家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常态化更新。
7.7.2加快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鼓励和引导基层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立健全组织体系,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常态化开展宣传演练,完善减灾基础设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组织开展对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确保与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开展演练评估。
8.3.4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
文字解读:关于《鹤岗市东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