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2日至23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对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现场监察时,发现1项重大事故隐患:煤矿总工程师在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的情形。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2025年8月29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对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下达了停产整顿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该矿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申请鹤岗市东山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组织验收。经现场验收,该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东山区政府同意鹤岗市隆鑫煤矿有限公司恢复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特此公告。
东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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