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发〔2025〕4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法院,市政府各部门:
《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十七届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委十三届第94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30日
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深化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府院联动”机制,搭建政府法治与人民司法全方位、全链条的对接联动平台,更好推进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和实质化解,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各方协同联动,在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实现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优势互补,有效提升行政效能、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鹤岗、平安鹤岗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重大事项事前研判机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重大利益调整、重大项目实施等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论证。法院要积极参与政府决策过程,通过参与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分析法律风险隐患等方式提供司法服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修改意见,提高地方行政立法、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建立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强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力度,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衔接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对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群体利益、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实施等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行政案件,各级政府要及时与法院沟通协调,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对涉及行政协议及赔偿、补偿的行政案件,经协调处理未取得实质效果,需进一步协调的,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三)规范行政机关应诉机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100%出庭应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对案件发表意见等诉讼义务,提高行政应诉能力。法院要选取典型案件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旁听庭审,并对相关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问题深度交换意见,全面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和应诉能力。
(四)建立行政争议分析研判机制。法院定期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呈现的行政争议高发领域、矛盾问题突出领域进行排查梳理,充分运用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座谈会、法律讲座等形式,及时对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年定期向市政府推送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报告,并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反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收到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后,要在规定期限内以正式文书形式书面反馈落实情况,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五)建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分别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区)人民法院联合建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涉及市直单位、各县(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被诉案件,由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先行对接有关法院,再与涉案部门衔接办理。涉案部门要全力支持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的工作,主动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及证据依据,为化解行政争议提供参考和遵循。
(六)建立行政争议判前和解机制。法院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但被诉行政行为确有不当,在判前告知被诉行政机关,建议其自行纠正;对于被诉行政机关拒绝自行纠正的,依法作出裁判,并在诉后发送书面司法建议。法院经审理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高败诉风险,在判前通过口头或发出《败诉风险预警告知书》等方式,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必要时可将相关情况通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敦促被诉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对于判前完成自行纠错的案件,引导起诉人撤回起诉,或在裁判文书中载明自行纠错情况,并通报被诉行政机关的主管机关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被诉行政机关拒绝自行纠错的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并将败诉和拒绝自行纠错情况通报被诉行政机关的主管机关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七)建立败诉案件自动履行督促机制。对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职或补偿、赔偿等具有申请执行内容的案件,法院在文书生效后及时向义务机关发送《自动履行提示函》,告知其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期限及法律后果,督促行政机关自动履行;到期未履行的,法院依申请强制执行,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八)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县(区)政府与县(区)人民法院联合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协同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完善企业市场化帮扶、救治、退出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协作模式,统筹解决办理破产案件中涉及的产权瑕疵、资产处置、资金支持、逃废债惩处及维护社会稳定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三、责任追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由人事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是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是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的;三是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四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程序严重违法及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五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及其他应当追究败诉过错责任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联系,收集相关工作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要聚焦主责主业,持续巩固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市政府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任务、亲自参与联动推进、亲自沟通协调相关事宜、亲自组织实施重点工作。
(二)强化衔接联动。适时召开府院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府院法治共建工作,确保相关工作无缝对接,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实现“府院联动”高效协调,形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合力,确保“府院联动”机制顺畅运行、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拓展“府院联动”机制层次和覆盖领域,及时跟踪总结工作亮点、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加强宣传报道,努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
附件:1.鹤岗市“府院联动”机制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
2.鹤岗市“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3.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常态化沟通联络办法
附件1
鹤岗市“府院联动”机制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
为加强对“府院联动”工作的领导,成立鹤岗市“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作为“府院联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积极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确保协调化解工作顺利开展。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邓维元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陈伟宏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马晓瑞 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成 员:刘海龙 绥滨县委副书记、县长
郝洪山 萝北县委书记、县长
马荣华 东山区委书记、区长
袁 锐 兴安区委副书记、区长
房 涛 向阳区委副书记、区长
姜明珠 工农区委副书记、区长
李 谦 南山区委副书记、区长
徐寿波 兴山区委副书记、区长
蔺大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
陈宝新 市司法局局长
安 力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伟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付延海 市教育局局长
尹 波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李宪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晓海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选
王 哲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选
史 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宏宇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选
田 健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柏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黄长佳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光华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于 浩 市商务局局长
丛培甲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宫志虎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吕东洋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郑异军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彭立刚 市审计局局长
李忠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玉海 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薛宝源 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选
孟宪新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卢天宇 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局长
任雪松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郭雪松 国家税务总局鹤岗市税务局局长
郭 雷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谢建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高晓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和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市“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在各成员单位间建立全面覆盖、纵向到底的联系网络和“府院联动”机制运行的日常协调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陈伟宏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陈宝新 市司法局局长
安 力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成 员:高晓峰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洪建 市司法局副局长
程 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 璐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路好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海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尹跃龙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孙经纬 市自然资源局副处级干部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设在市司法局,负责全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安 力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洪建 市司法局副局长
联络员:刘延鑫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汪星伯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人
成 员: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全体成员
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全体成员
各县(区)政府参照市“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成立县(区)“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市“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县(区)“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市、县(区)政府及全市两级法院应高度重视“府院联动”工作,在人员、资金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确保机制顺畅运行。
附件2
鹤岗市“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为规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程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以下简称市协调化解中心)系市“府院联动”工作联系会议下设部门,地点设在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
第二条 市司法局总体负责协调化解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配合。其中,行政争议的协调化解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共同组织实施。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在协调化解中心各设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沟通衔接工作。
第三条 市“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各成员单位间建立全面覆盖、纵向到底的联系网络。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门联络员,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及受其管理的单位、组织,积极参与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确保市协调化解中心工作顺畅。
市“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由其本人参与争议协调化解,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指派本单位能够承担化解职责且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坚持政府主导、府院共建、部门联动、自愿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下列行政争议属于市协调化解中心办理范围:
(一)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争议;
(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
(三)治安行政处罚、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强制)引发的行政争议;
(四)不动产登记行政争议;
(五)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争议;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争议;
(七)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确有实体权益需要保护或者确有其他合理需求需要救济的;
(九)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争议;
(十)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涉诉行政争议。
历史遗留的信访问题不属于市协调化解中心办理范围。
第六条 市协调化解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全市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信息畅通、资源共享。
县(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认为行政争议需要市协调化解中心办理的,可申请市协调化解中心办理。
市协调化解中心认为其办理的行政争议由县(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办理更有利于争议化解的,可转交其办理。
第七条 市协调化解中心工作启动方式如下:
(一)行政争议产生后,当事人尚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可申请市协调化解中心办理;
(二)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在人民法院立案前经询问当事人同意后,可将行政争议先行转入市协调化解中心办理;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当事人同意后,可将案件转入市协调化解中心办理。
第八条 依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启动协调化解的,办理流程如下:
当事人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络员接收申请材料、登记记录,并将相关材料转送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审查确定是否启动化解程序。
启动化解程序的,市“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参与协调化解的行政机关和协调化解的方式、时间、地点,并由市司法局联络员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和当事人。
参与协调化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提前掌握行政争议情况,拟定协调化解方案,按时参与化解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要提前告知市司法局联络员。
市协调化解中心要核对当事人身份,向当事人释明化解方式、流程、后果等,并由当事人签署同意协调化解确认书和准确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行政争议得到化解的,及时终结协调化解程序,市协调化解中心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行政争议未化解的,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程序解决。
第九条 依本规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启动协调化解的,办理流程如下: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审查认为适宜协调化解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由市中院将相关材料移交至市协调化解中心。协调化解程序依本规则第八条规定进行。
行政争议经协调化解的,化解程序终结。当事人申请对达成的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由市协调化解中心交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进行立案后,分情况处理。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规定的,制作行政调解书;不适宜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告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不撤诉的,依法裁判。
行政争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的,终结协调化解程序,转由人民法院立案部门依照行政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第十条 依本规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启动协调化解的,办理流程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具有本规则第五条第(七)(八)(九)项规定或存在其他确有必要协调化解情形的,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转至市协调化解中心协调化解,化解期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经协调达成化解协议的,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可根据化解协议制作行政调解书;不适宜制作行政调解书的,告知原告撤回起诉。原告不撤诉的,依法裁判。
在化解期限内未能化解的,终止化解,人民法院应及时恢复对该案件的审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本人应参加行政争议协调化解,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协调化解。
当事人人数超过10名的,应当推选2至5名代表人参加协调化解,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协调化解。
第十二条 行政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协调化解。化解内容涉及第三人实体权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协调化解。
第十三条 协调化解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促成行政争议协调化解。
协调化解人员应当加强对重点、敏感及群体性行政争议的风险评估和协调化解工作,特别是对涉及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行政争议,要加大力度,争取实质性化解。
第十四条 行政争议未能化解,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如认为该行政争议由参与协调化解的法官继续审理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但人民法院已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市协调化解中心应当自行政争议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化解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化解:
(一)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协调化解的;
(三)双方化解方案差距过大,难以协调化解的。
第十七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联络员应制作协调化解工作记录,记录应载明协调化解申请人、争议内容、参与化解行政机关及人员、协调化解过程及结果等。
市协调化解中心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同意协调化解确认书、准确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协调化解工作记录等留档保存。
协调化解工作记录不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 市协调化解中心要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参与化解,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织行业协会、群众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对于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直接参与协调化解。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参与协调化解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市“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按季度通报行政机关参与协调化解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积极推进协调化解工作,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争议未能协调化解,被诉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撤销的,由人民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追究相关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协调化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情形,要建立反馈机制,可向行政机关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送整改建议书。相关机关应在收到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过程中当事人有违法、过激等妨碍机关办公秩序行为的,由市协调化解中心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协调化解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协调化解程序而引发的信访事项,信访化解责任主体为引发相关行政争议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参照本规则,并结合实际建立本区域行政争议协调化解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态化沟通联络办法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委法治建设工作要求,持续推动法治鹤岗、法治政府建设,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不断健全完善“府院联动”配套机制,努力实现府院沟通联络常态化、长效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在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畅通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沟通渠道,加强行政执法与法院司法联动配合,充分保障府院有效、有序沟通联络。
二、组织机构
府院常态化沟通联络由市“府院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府院联动”办公室)负责。“府院联动”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有关“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联动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中级法院主管副院长和市司法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副职担任。
三、沟通联络事项
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围绕重要案件、重点问题、重大矛盾隐患、重点工作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研究协调处理的问题开展沟通联络,以便有效破解管理难题,提升服务质效、增进群众福祉。重点沟通联络以下事项。
1.涉及鹤岗市各级政府或市政府组成部门的有败诉风险或有其他风险隐患,需要沟通联络的行政案件;
2.涉案人数众多、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范围较大的涉行政机关民商事、刑事案件;
3.涉政府、国有企业重大破产案件和执行案件;
4.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主导或监管的,影响范围较大的民商事案件;
5.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市政府委托的部门(机构)行使职权时引发的行政、民商事案件;
6.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规模以上企业涉诉情况;
7.政府组成部门或公职人员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8.其他需要沟通联络的事项。
四、沟通联络形式
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络,采用会议沟通、书面沟通两种形式。
(一)会议沟通联络。各成员单位涉及重要案件、重点问题、重大矛盾隐患、重点工作等沟通联络事项需要以协调会、专项调度会、推进会等会议形式研究协调处理时,应及时报“府院联动”办公室,经请示相关领导,根据需要提请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二)书面沟通联络。主要采用《情况报告》《案件专报》两种形式。
1.《情况报告》主要用于日常沟通联络,通常按月印发。内容主要包括当月行政案件审理情况、政府涉诉民事案件审理情况、公职人员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情况等内容。
2.《案件专报》主要用于重大案件调解、审理情况的沟通联络,通常一案一报。内容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及宅基地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群体利益、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重大项目实施等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行政案件;涉及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规模以上企业、对经济建设产生较大影响的,或涉案人数众多、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范围较大的民商事、刑事案件;其他中央、省级、市级领导或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沟通联络流程
(一)会议沟通联络流程。
1.确定沟通联络事项。各成员单位有会议沟通联络需求时报“府院联动”办公室,由办公室副主任或主任确定沟通联络事项。
2.商定会议议程。沟通联络事项确定后,由“府院联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请示相关参会领导确定参会事宜。如需要召开会议,可由“府院联动”办公室主任会商,确定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内容。
3.组织会议。提议召开会议的“府院联动”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筹备、组织会议,并组织做好会议记录。
4.会议落实。会议结束后,由提议召开会议的“府院联动”办公室副主任组织起草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由“府院联动”办公室主任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精神落实相关工作。
(二)书面沟通联络流程。
1.拟定相关材料。各成员单位或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基层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应按月梳理行政案件审理情况、政府涉诉民事案件审理情况、公职人员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工作情况等内容形成《情况专报(定期)》,报“府院联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整理相关材料后,由“府院联动”办公室形成《情况报告》,由办公室主任按程序签发并确定呈送领导或单位范围。
各成员单位或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基层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有具体案件需要书面沟通联络时,应形成《情况专报(案件)》报“府院联动”办公室, 专报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双方诉求、案件基本情况、下步工作措施等相关内容。由“府院联动”办公室形成《案件专报》,由办公室主任按程序签发并确
定呈送领导或单位范围。
2.呈送相关领导。书面沟通文件材料签发后,由“府院联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进行沟通,分别将文件材料呈送相关领导或单位。
3.意见反馈与归档。文件材料呈送后,由“府院联动”办公室收集整理相关领导或单位的反馈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府院联动”办公室副主任将意见反馈至相关领导或单位,并各自做好归档工作。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