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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鹤岗市东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公示公开 发布日期:2023-11-16

鹤岗市东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公示公开


事前:公开消防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一、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二、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负责人姓名。

()机构名称、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负责人姓名。

支队及各区(县)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地址

序号

行政区划

执法主体

负责人

办公地址

1

东山区

鹤岗市东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孙鹏

鹤岗市东山体育公园院内

说明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08:30-11:30,下午 13:30-17:00;

2、投诉举报热线:96119

()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实行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5、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6、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7、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8、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9、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10、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11、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1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13、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14、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三、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责任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6、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7、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8、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9、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10、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11、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12、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13、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14、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事项清单

四、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


鹤岗市东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库

所属机构

人员姓名

职务

鹤岗市东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张福宪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鹤岗市东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孟祥宇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东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 年度抽查计划及抽查事项清单

为认真履行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 2023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如下:

(一)抽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5、《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抽查对象和频次

抽查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 (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三)抽查时间

2023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四)抽查量测算

根据本地实际、执法人员数量等情况按照抽查单位总数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量。

(五)抽查事项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主要有:

1、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2、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3、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督抽查;

4、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六)抽查步骤

1、制定计划

(1)年度计划。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年度日常监督抽查计划,并要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纳入抽查计划的重点,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确保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含九小场所)等抽查比例不得少于总数的20%。对上一年度未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本年度计划中优先抽取。

(2)月度计划。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制定的年度计划,在每月月底前,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量合理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生成下月抽查计划并进行公示,确保年内完成年度计划。

2、实施抽查

对生成的抽查计划,消防救援机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逐项开展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着制式服装,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涉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整改建议、拟采取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予以说明、阐释。

3、结果运用

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执法决定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4、总结梳理。

整理抽查活动中的有关文书和材料,建立执法档案,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七)有关要求

1、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全面把握,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深入研究具体执法措施,确保年度执法顺利进行。

2、要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权限开展执法工作,严格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做到廉洁、文明、公正执法。

3、在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同时,要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强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六个一活动(向社会作 1 份消防安全承诺、开展 1 次消防安全自查、1 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1 次全员培训、1 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向消防部门报告 1 次工作),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有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率  100%。落实消防设施年度维保、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等要求,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4、要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强化服务举措,实现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国家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力度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警示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单位负责人的主体意识、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本质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六、消防监督检查程序、消防监督检查流程图、消防行政处罚流程和执法服务指南。

内容:

(一)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1、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承诺制。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许可;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对核查未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该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消防救援机构依照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

2、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1)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2)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3、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5、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检查后的处理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消防行政处罚流程

1、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行政案件管辖分工和办案程序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并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

2、行政处罚的立案

(1)受案登记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制作《立案登记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案件时,应当制作《立案回执》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2)立案时限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认定构成违法行为且属于本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应当及时受案。

(3)回避原则

消防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b.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消防救援机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消防救援机构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消防救援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注明。必要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2)调取证据的方式

消防救援机构调取证据方式一般为询问、勘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鉴定和检测等。

4、处罚裁量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并依据《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1)处罚裁量的基本要求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2)裁量原则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同一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裁量:

①.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处罚的,对其罚款幅度予以具体化;

②.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③.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3)合并执行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告知与听证

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人员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以及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后,拟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重新告知违法嫌疑人,但可以不再举行听证。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6、决定与送达

(1)处罚决定

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质、资格等处罚决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

④.当事人陈述、申辩及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⑤.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⑧期间与送达

⑨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执法人员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无法直接送达的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应当将公告文本附在《送达回证》后,发出公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四)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行使层级

区(县)受理机构:区(县);决定机构:区(县)

四、申请方式

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五、办事对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法人和个人

六、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

七、办结时限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九、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十、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 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十一、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当事人的权利(含监督救济渠道)

①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③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④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⑤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万元以上(含一万)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⑦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⑧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当事人的义务

①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②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③当事人在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④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主办单位: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

备案编号黑ICP备2020005541号-1

网站标识码:2304060001

联系电话:0468-3537108

单位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东山路17号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51-87212377;举报邮箱:hlj12377@126.com

县级监督举报电话:353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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