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政办规〔2023〕1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日
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
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1号)文件精神,精准承接省级政策、制定鹤岗有效举措,全力推动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等重点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任务,在用好用足用活《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同时,科学拟定鹤岗市贯彻落实方案,坚持把工作重心牢牢锁定在经济建设上,在推动全市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稳步增长,制定出台21条政策措施。
二、政策措施
1.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县(区)、各部门主动开展入企敲门行动,现场研究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符合条件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上事项全部代办帮办。围绕省财政拟安排的4亿元项目前期资金,全面梳理3月底前可以完成前期、上半年能够开工建设的省重点项目,做到应报尽报,全力申请奖补政策支持。围绕2023年度成熟项目,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或行业部门统一组织可研报告编制,破解立项审批难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力推动招商项目迅速落地,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对已签约项目和拟建项目组织建设单位提前做好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一季度能够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省级重点项目,根据市、县(区)财政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对当季实现工业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2%给予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全市各级领导包联企业工作。抢抓当前关键时期,通过现场走访、座谈调研、视频连线等方式与包联企业进行新一轮有效对接,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运行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加大促消费力度。全市发放政府消费券5000万元,一季度发放不低于500万元,促进汽车消费、年货百货、文娱体育、节庆餐饮等消费活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全面恢复。创造条件鼓励早市、夜经济、路边摊等发展,在地方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让城市恢复“烟火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鼓励市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通过推出特价车、附赠加油等方式加大促销力度,执行期至2023年3月31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8.鼓励市内国有景区在2023年6月30日前免首道门票,市、县(区)在年度消费券资金内给予一定补贴。加速推动以“三湖健身步道”为代表的文体旅项目建设,提升域内景区景点建管水平,提升鹤岗全域旅游“首位度”。〔市文体广旅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引客入鹤”旅游支持力度。争取省奖补资金,对游客在我市停留2天以上,旅游团组达到50人以上,文明服务、承诺守信且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分不同情况奖励0.5万—2.5万元,对年度内旅行社接待来我市旅游的游客累计达到1万人次以上且文明服务、承诺守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缓缴。〔市文体广旅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争取省奖补资金,对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当地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达到5000万以上及相关条件的,由财政增加奖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支持我市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对当地经济和就业达到一定贡献的企业,积极争取省奖补资金,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外贸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鼓励金融机构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当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环比连续3个月下降时,实施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政策。推行“带押过户”模式,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免收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费和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费用。〔市住建局、人民银行鹤岗中心支行、鹤岗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促进房地产业加快恢复,对在鹤岗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外地投资者,在租赁保障房配建的商业用房时给予租金减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会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在建项目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缓缴一个季度,到期后企业应当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等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延长实施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各地重点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帮助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执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鹤岗银保监分局会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对2022年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延至2023年6月30日。〔人民银行鹤岗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对2022年启动的新一轮“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局、人民银行鹤岗中心支行、鹤岗银保监分局会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依托政策实现借势发展。将全力争取各领域政策性资金,作为破解财力紧张难题,支撑本方案目标实现的兜底性、支撑性措施。围绕产业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文化旅游、医疗教育和养老托育等重点领域,引导项目主体全口径、全要素、全周期谋划项目,对接政策,争取资金,2023年全市动态储备项目超过100个,向上争取资金力争突破15亿元,用政策资金撬动项目建设,强势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向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确保政策直达快享。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建立直达服务机制,推动各项政策精准滴灌、落实落细,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开展“一对一、点对点”对企宣传,确保政策传导到位。同时利用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多渠道进行宣传,确保本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应享尽享。
(二)加速政策落地见效。聚焦省20条、市21条政策措施,建立跟踪问效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监督力度,
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商户、企业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坚持“快、准、实”的工作推进标准,最大限度缩减工作流程,破除政策落地“中梗阻”,确保政策措施“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和底气。
(三)细化政策实施路径。各县(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地落实。另,本政策措施所有数据认定以统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数据为准,按照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市、县(区)政府兑现奖励和落实补贴政策,省市奖补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兑现。
(四)坚持全程跟踪问效。各县(区)、各部门要将政策实施纳入“四个体系”推进落实,强化责任担当和评估督导,各级政府督查部门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纪检、组织、宣传、审计、营商环境部门全程跟踪问效,政策落实缓慢或执行不力的单位通报整改,虚报数据、冒领奖励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政策落实得力的树立典型、宣传奖励。
文件解读地址:http://www.hegang.gov.cn/xxgk_new/x_zzcjd/x_zcjdnew/2023/02/45422.htm
抄送:市委各有关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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